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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是国家优质资产,宜完善健全文物资产管理制
发布时间:2019-07-25 浏览:483 点赞:1
近日,文物资产成为舆论热点,引发业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专家们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相关方对文物资产的理解不尽相同。什么是文物资产?文物资产有什么属性和特征?文物资产如何管理?这些基本的问题亟需厘清。
国有文物资产是优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国有资产主要类别有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与土地、矿山、森林和江河一样,国有文物是重要的资源性国有资产。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2017年12月30日),文物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接受人大监督。文物不仅是中华文明的有形载体和实物见证,不仅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还是全民所有的优质国有资产。
国有文物的资产属性对加强和改进文物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文物资产要进行清查核实、评估确认、登记入库、会计处理、统计报表等,要接入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要定期报告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情况。
这对文物行业和文物保管使用单位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务,在做好文物本体保护和利用的同时,还要做好文物资产的规范管理和保值增值。
国有文物是全民所有的国家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国家资产要落实到管理层面上,这就要求在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的传统业务管理之外,增加了国有资产的管理业务。怎样做好文物资产管理?我们认为宜从三个方面入手。
其一,应有开放的心态和宽广的视野。从资产管理的角度来看文物工作,会是另外一番景象。西方发达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模式和理论,比如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集权管理模式,以美国、瑞典为代表的分权管理模式,以法国、德国、英国为代表的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用以指导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代理”理论、产权理论、公共产品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企业制度理论等,都值得认真研究剖析,学习借鉴其实践效果与长短得失。
其二,应学习借鉴相关行业特别是经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的管理经验教训。土地、矿产、森林、河湖、草原、海洋等资源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专有,通过开发能够带来一定经济价值,但部分资源为可耗竭资源、不可再生资源,需要统筹保护与开发、当前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国家海洋局从1996年起每年发布《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状况》,从2000年起每年发布《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还陆续发布《海域使用管理公报》、《中国海洋行政执法公报》、《中国海洋灾害公报》、《中国水平面公报 》、《海岛管理公报》等年度报告;2001年起,国土资源部发布《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发布并适时修订《国土资源标准》、《矿产资源规划》等文件。
自然资源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具有较好的基础,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比如逐步建立起以产权约束为基础的新型管理体制,包括资源的产权管理、经营管理和收益管理等。
其三,应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文物资产管理制度。我国的会计制度中,很早就有“文化文物资产”科目,且已并入2017年发布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属资产类科目,科目编号1821。《政府会计制度》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但《文物文化资产准则》相关研究还在推进中。
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包括“文物资产”的计量和列报。但是,文物资产管理还存在权属关系不清、资产登记制度不完善、资产利用政策不明晰等诸多问题,文物资产的核算成了摆在各国有文物保管单位财务人员面前的重要考验。
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实践中大胆探索,不断完善文物资产管理制度,比如,明晰产权归属,建立权威科学的文物资产评估体系,健全市场机制,妥善推进对文物资产的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全口径的国有文物资产登记制度,等等。
规范和加强文物资产管理,既是新形势下对文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与新任务,又是新时代做好文物工作的新机遇和新抓手。
一方面,深入推进文物资产管理,有利于理顺国家文物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的国有文物分散在各个行业部门,包括工业、农业、水利、教育、宗教、国土、军事等多个垂直行业和主管部门,对文物资产的认知、登记、管理等并不完全一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文物保护的过程中经常面临与地方政府、其他行业部门文物事务管理产生矛盾的问题;以文物资产管理为契机,可以在健全完善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部门之间的关系方面进行协调和革新。
另一方面,深入推进文物资产管理,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文物活起来”的指示。应充分研究文物的资产属性,厘清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的边界和特征,积极探索文物保护与利用的途径和方法,发挥文物资产的多重效益,提升文物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中华文化与世界其他文化交流互鉴的贡献率。
作者:傅才武,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肖波,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副教授